塞尔维亚移民法

基本规定

法律主体

第1条

该法规定了外国人入境、流动、逗留和返回的条件,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家行政机构在外国人入境、流动、逗留方面的权限和事务。塞尔维亚和他们从塞尔维亚共和国返回。

执法

第二条

(1) 本法不适用于下列外国人:

1) 已提交庇护申请或已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庇护或临时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只要他们被这种特权和豁免排除在外;

3) 根据《难民法》获得难民身份。

(2) 《无国籍人法律地位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无国籍人,如果这对他们更有利。

表达式的含义

第三条

(一)本法中使用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塞尔维亚共和国国籍的任何人;

2)主管当局是内政部警察总局的组织单位——总部外,从事与外国人的流动和逗留有关的活动;

3)边防警察是内政部警察总局的一个组织单位——在总部,负责边境管制和与外国人的流动和逗留有关的活动;

4)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领事馆(以下简称外交领事馆)是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外的常驻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有权签发《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签证;

5)入境是外国人抵达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经边防警察批准,越过国家边界,即进行边境管制的过境点,外国人被拘留在过境区机场。根据本法,国际交通不考虑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6)过境是指穿越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

7)边境管制是指人员和旅行证件的管制、运输工具的管制和物品管制在过境区域内与拟穿越国界有关或在越过国界后立即进行的管制和其他管制依法;

8)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安全的理由表明需要保护宪法和法律确立的重要和持久的国家价值观,包括公民的安全;

9)无国籍人是指没有任何国家根据其国内立法将其视为其公民的外国人;

10)原籍国是外国人拥有国籍的国家,即无国籍人经常居住的国家;

11)惯常居所是在可以断定其并非只是暂时停留在该地方或地区的情况下,该外国人停留的地方;

12)外国旅行证件是个人、家庭、联名、外交或公务护照、海员簿和船票,并附有签证和其他国际协定认可的文件,作为旅行证件,凭此可以确定其持有人的身份。成立,按照外国的规定,即国际组织的有关行为发行;

13)外国人身份证是发给永久居民外国人的身份证件,即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临时居留外国人;

14)承运人是法人、企业家,即在航空、公路、水上或铁路交通中从事公共交通旅客运输登记的自然人;

15)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

16)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是未满 18 岁的外国人,在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时,没有父母、监护人或对其负责的成年人陪同,或无人陪伴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由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后对其负责的成年人;

17)就业是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外国人就业的规定建立雇佣关系或雇用外国人;

18)家庭团聚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或合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近亲属入境和逗留,以维护家庭团聚;

19)学生是 根据高等教育领域的规定,为接受高等教育而在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注册的外国公民;

20)学生是按照中小学教育领域规定就读中小学的外国公民;

21)科学研究工作是系统地进行的创造性工作,以提高知识水平及其在所有科学领域的应用,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定;

22)科研机构是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从事科研工作的公共或私人组织;

23)科研人员是在某一科学领域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的大学学位,可以攻读博士学位,并被科研机构选派从事科研活动的外国公民;

24)特别脆弱的人是:残疾人、老人、孕妇、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母、酷刑、强奸或其他形式的严重暴力(包括可能由性别造成的家庭暴力和伙伴关系)的受害者,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贩运受害者、在原籍国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面临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的人、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25)非法逗留是指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入境或继续逗留条件的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逗留;

26)返回是将外国人自愿或强制返回原籍国、根据双边协议或重新接纳协议的过境国或外国人自愿返回并被接纳的国家的程序;

27)强制搬迁是运用警察权力履行返回义务;

28)外国人收容所(以下简称收容所)是为不准入境或已作出驱逐、离境或返回决定但不能立即移走的外国人收容的设施。并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加强公安机关监督;

29)居住地址是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批准的临时逗留期间打算逗留的城市、自治市、定居点、街道、门牌号、楼层和公寓号。

表达的性别中立

第四条

本法中的所有术语,无论是用于男性还是女性,都具有相同的性别含义,并且平等地指代男性和女性。

旅行证件的使用

第五条

(1) 具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被视为签发他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旅行证件的国家的公民。

(2) 在逗留和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期间,外国人有义务使用其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家的旅行证件。

外国人入境和逗留

第六条

除非法律或国际协定另有规定,外国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并停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签证或居留许可已在该证件上登记。

尊重法律

第七条

(1) 外国人有义务与根据本法主管外国人事务的国家机构合作,并提交根据本法进行诉讼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文件、证据和数据,而这些文件、证据和数据是主管当局无法收集的独立。

(2) 主管当局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确定外国人的登记号码。

(3) 外国人登记号码的结构应根据《公民唯一身份号码法》的规定确定,以便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和获得庇护的外国人分配登记号码06 和其他类别的外国人登记号 66。

(四)为执行本法规定的程序,外国人生物特征数据(照片、指纹、签名)的收集,应当按照内政领域的记录和数据处理规定进行。

国家机构、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

第八条

(1) 国家机关、法人实体、企业家或自然人有义务立即通知主管当局非法居留或有条件终止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

(2) 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该外国人犯有刑事犯罪,该外国人被依职权起诉或对轻罪负责的法院,有义务毫不拖延地通知主管当局。

(3) 刑罚执行所有义务在外国人获释前通知主管当局。

在决定外国人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中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

第九条

(1) 在决定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入境和停留的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中,内政部应征求负责共和国安全保护的国家机构的意见。塞尔维亚关于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的评估。

(2) 为预防犯罪和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内政部负责组织单位可以对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入境或逗留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

(3) 如果可获得的数据和知识表明外国人鼓吹、鼓励、协助、准备或从事危害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秩序和安全、受国际法保护的货物和国家、地区的活动,则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和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具有重要意义的全球安全和法律秩序。

(4) 第 1 段所提述的机构。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按照内政领域的记录和数据处理规定,收集和核实个人数据及相关数据。

(5) 在本条第(4)款所述的程序中,可以与正在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人、与其有关的人和其他人进行面谈,可以从法人实体收集数据,国家主管机关,检查依法保存的登记册、记录、收藏品和数据库,并根据依法通过的法律和条例采取其他行动。

(6) 第 1 段所提述的机构。本条第(一)、(二)项,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根据收集的数据,考虑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入境和停留是否危及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安全;其公民,就其代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而言。

(七)本条第(五)项所称数据,应当按照数据保密法的规定标明保密程度。

(八)在决定外国人权利义务的程序中,如果认定外国人在该国领土内入境和停留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则拒绝该外国人入境或停留的决定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由主管当局制定。本法第 3 款。

(九)二审机构在决定上诉的过程中,了解负面安全风险评估所依据的事实和情节,有义务按照数据保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外国人权利和义务的程序规则

第十条

本法规定的外国人权利义务的决定程序,适用一般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国人进出塞尔维亚共和国

边境管制

第十一条

在进出塞尔维亚共和国时,依法对外国人进行边境管制。

凭联合旅行证件进出境

第十二条

(1) 在另一个人的旅行证件上登记的外国人只能与在其旅行证件上登记的人一起进出塞尔维亚共和国。

(2) 持有联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一起进出塞尔维亚共和国。

(3) 在联合旅行证件上登记的外国人还必须有带照片的证件,以此确定其身份。

(4) 领队必须有自己的旅行证件。

承运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1) 承运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或其他已登记签证或居留许可的证件,方可将外国人带到过境点,但法律或国际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如果外国人被拒绝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携带该外国人的承运人有义务自费毫不拖延地将该外国人带走。如果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运输,承运人应承担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和强制遣送的费用。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将外国人带入机场国际过境区的承运人,如果其他承运人拒绝将外国人运送到目的地国或者如果外国人被禁止进入目的地国。

(4) 以参加旅游或商务旅行的身份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非法居留,由于旅游或商务旅行的组织者的疏忽而导致其非法停留的,主办方有义务承担费用,他的逗留和强制搬迁。

非法入境

第十四条

(1) 以下情况应被视为非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1) 在指定跨越国境的地点之外;

2) 避免边境管制;

3) 没有用于跨越国界的旅行或其他证件;

4) 使用他人的、无效的,即伪造的旅行证件或其他证件;

5) 向边防警察提供虚假信息;

6) 在驱逐保护措施或驱逐外国人安全措施期间,即禁止入境措施。

(2) 禁止协助或企图协助外国公民非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过境塞尔维亚共和国或非法停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

(3) 本条第 (2) 款所述的援助不应被视为拯救生命、防止伤害、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援助,但其目的并非防止或延迟强制搬迁.

拒绝入境

第十五条

(1) 在下列情况下,边防警察应拒绝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1) 如果需要,外国人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或签证;

2) 该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没有足够的生活手段返回原籍国或过境到另一国,或者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没有为他提供其他生活保障;

3) 是过境外国人,不符合进入另一个过境国或最终目的地国的条件;

4) 驱逐保护措施,驱逐外国人的安全措施,即禁止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5) 外国人没有疫苗接种证明或其他未患病证明,且来自传染病流行地区;

6)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没有旅行健康保险;

7) 这是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所必需的;

8) 认定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入境和停留存在本法第9条规定的安全风险负面评价;

9) 它代表了塞尔维亚共和国在实施国际限制措施方面的义务;

10) 确定外国人使用伪造证件;

11) 外国人在180天内已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了90天,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除非是持有长期居留签证(签证D)或经批准的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12)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住宅不会用于其预定用途;

13) 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不会在签证有效期届满前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即在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时是否存在非法移民的可能性。

(2) 拒绝入境应通过以规定表格签发的拒绝入境决定,其中应说明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拒绝入境原因。拒绝入境记录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

(3) 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国际利益,发现有本条第 (1) 款所述障碍的外国人,可获准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义务。

(4) 入境应通过在规定表格上发出的准予入境决定,说明入境原因、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住宿地点和地址、外国人可以合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时间和外国人必须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过境点。

(5) 塞尔维亚共和国拒绝入境表的出现、塞尔维亚共和国入境批准表和拒绝入境资料的录入方式,由主管内政的部长规定。

(6) 可对拒绝入境的决定提出上诉。

(7) 第(1)款中更详细的拒绝入境条件。本条第2)、第5)、第7)、第8)、第12)项由政府规定。

无需签证即可入境和逗留

第十六条

(1) 国际协定或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某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免签证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前提是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障碍。

(2) 政府可决定某些国家的公民可持有效身份证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前提是不存在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障碍。 2) -13) 本法。

(3) 无需签证或旅行证件即可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可在任何 180 天内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最多 90 天,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计算,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出去

第十七条

(1) 外国人可以自由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2) 在特殊情况下,边防警察应暂时禁止外国人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如果:

1) 没有用于跨越国界的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证件;

2) 没有进入另一个国家所需的签证;

3) 有正当理由怀疑他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可以避免刑事或轻罪起诉、服刑、执行法院命令、剥夺自由或根据主管国家的命令执行应有的财产义务身体或法庭。

(3) 在本条第 (2) 款所述的原因终止后,外国人应被允许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III VIZE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1) 签证是外国人在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之前获得的入境、逗留或过境许可。

(2) 签发的签证并不能保证外国人将获准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签证类型

第十九条

签证类型有:

1)机场过境签证(签证A);

2)短期停留签证(签证C);

3)长期居留签证(签证D)。

机场过境签证(签证A)

第 20 条

(1)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机场中途降落期间未离开机场或飞机国际过境区的外国人不需要签证。

(2)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可以决定某些国家的公民,如果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原因需要,必须持有机场过境签证。

(3) 不需要签证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持有效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的家属不得办理机场过境签证。塞尔维亚,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以及机组人员。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FPRY 官方公报 – 国际条约和其他协定”,第 3/54 号)。

(4) 签发的机场过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一次或多次过境机场国际过境区而不能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

短期签证(C签证)

第 21 条

(1) 短期签证是对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过境或在任何 180 天期间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逗留最多 90 天的批准,从第一次入境的那天算起。

(2) 除签发长期签证或临时停留的旅行目的外,所有旅行目的均应签发短期签证。

(3) 短期逗留签证不得作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临时逗留申请的依据,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短期停留签证应签发一次、两次或多次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五)短期停留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长期签证(签证D)

第 22 条

(1) 长期逗留签证是对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入境和逗留 90 至 180 天的批准。

(2) 根据签证制度需要签证才能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并打算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应获得长期居留签证。

(三)外国人因就业取得长期居留签证的,按照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行使就业权。

(4) 因工作而获得的长期居留签证有效期届满前,如果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从事商务活动的时间超过长期签证的有效期。

签发签证的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一)签证由使领馆签发,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签证的申请,由申请人合法居住在领区的使馆、领馆审议决定。

(3) 在特殊情况下,外交使团或领馆应考虑并决定合法位于其领事领土内且在该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提出的请求,以防他提交紧急旅行的证据到塞尔维亚共和国。需要签证。

(4)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没有外交领事机构的国家,国际协议可以确定签证签发程序中的相互代表。

(五)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短期停留签证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边防警察签发。

国外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1) 外国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时,必须提交自塞尔维亚共和国预定离境日期起至少三个月内有效的外国旅行证件,其中至少包含连续两页空白页,且最近十年签发。

(2) 例外情况下,如果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外国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时可以附上不符合第(1)款所述条件的外国旅行证件。 ) 本条。

(3) 如果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且该旅行证件不被塞尔维亚共和国承认,应在签证入境表上盖章。

(四)签证入境单的外观和入境签证的方式,由外交部长规定。

申请签证

第二十五条

(1) 签证签发申请最早应在预定旅行开始前三个月按规定的表格亲自提交。

(二)使馆、领馆经认定申请人合法使用以前签发的签证的,可以偏离本人递交的签证申请。签证申请人旅行证件上登记的人员按规定的表格提交特殊签证申请。

(3) 外国人提交签证申请时,应附上:

1) 完整的签证申请表;

2)旅行证件;

3) 照片;

4) 签证费支付证明;

5)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的目的和原因的证明;

6)邀请函;

7) 适当且有效的旅行健康保险。

(四)申请人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一般条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使领馆或领馆不予受理。

(五)如签证申请被拒,应将申请所附文件及已缴纳的签证费金额退还给申请人。

(6)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或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即使不满足本条第(3)款所述的所有一般条件,也应考虑签证申请。

(7) 如果考虑签证申请,应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上加盖确认收到签证申请的印章。

(8) 外交和公务旅行证件上不得加盖印章。

(9) 签证申请表的外观以及确认收到申请的印章由外交部长规定。

满足签证要求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1) 申请签发机场过境签证时,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在计划路线上进入下一个国家的可能性的证明。

(二)申请短期停留签证时,申请人有义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旅行目的;

2) 足够的住宿费用或与住宿有关的其他证据的财务资源;

3) 在预定逗留期间和返回原籍国或常住地可用的生活资料数量;

4) 可以证明申请人有意在所申请签证到期前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其他证据。

(三)申请长期居留签证时,除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外,申请人还有义务提交证据,即必须按照签证要求附上的文件。本法的规定。取决于居住的基础)。

(四)未附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证据的,使馆、领馆可以考虑申请短期停留签证,前提是签证申请人合法使用了之前的签证。签发的签证,并且如果毫无疑问有理由拒绝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请参见本法第 15 条。

邀请函

第二十七条

(1) 法人或自然人邀请外国人进行私人或商务访问,必须附上邀请函。

(2) 传票应根据邀请函承担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逗留和强制驱逐费用,以及外国人最终在外国人庇护所的逗留和住宿费用,如果他们不能从外星人那里收集。

(3) 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公民的邀请人为自然人的,邀请函应包含本条第(2)款所述的声明、外国人资料(外国人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外国人国籍、旅行证件数据)、来电者数据(来电者姓名、出生日期、来电者国籍、来电者电话号码、来电者居住地址、来电原因)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以及与签证程序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人的邀请函必须经文件认证主管部门认证。

(4) 如果外国公民邀请塞尔维亚共和国为法人,邀请函应包含本条第(2)款所述的声明、外国人资料(外国人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外国人的国籍、旅行证件资料)、姓名、座位、身份证号码和税号、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签名和印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原因塞尔维亚共和国,以及在签证签发程序中重要的其他数据。

旅游健康保险

第二十八条

(1) 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证明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拥有足够的旅行健康保险,以支付与紧急医疗护理、紧急住院治疗、因健康原因返回原籍国有关的费用或万一死亡。

(2)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计划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的时间。

(三)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交旅行证件持有人和机场过境签证申请人不得提交旅行健康保险证明。

状况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

(1) 使领馆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内政部和负责安全保护的国家机构合作,核对申请人的资料,并传唤依法保存的文件、签证、作为旅行目的的理由。签证申请人及相关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人数据按照内政领域的记录和数据处理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二)使领馆在签发签证前,应事先征得内政部的同意。

(3) 内政部根据外国人到达地主管机关的评估结果,国家负责安全保护的国家机关的评估结果,事先征得内政部同意。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掌握的其他操作知识。

(四)外国人到达地主管机关应当与来电者进行面谈,确定外国人到达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情况,通过依法保存的记录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采取其他措施。根据法律,评估签证申请的价值所必需的事实。

(5) 本条第(3)款所指的提交同意书的截止日期为自提交签证申请以供审议之日起十天。

(6) 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延长至 25 天。

(七)在核对签证申请的指控和所附证据时,应当确定是否有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拒发签证的理由。

(8)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外交领事馆,即主管当局可以邀请申请人或传唤人补充请求并获得补充资料和文件。

(9) 如果签证申请被重新考虑,之前的签证申请被拒绝不能成为新签证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决定签证申请的截止日期

第 30 条

(1) 签证申请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

(2) 如果有正当理由,本条第 (1) 款所指的期限可以延长至 30 天。

签发签证

第三十一条

(1) 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次数应根据本法第 29 条规定的事实确定。

(2) 机场过境签证,以及一次或两次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短期停留签证,其有效期应比批准的停留期限长15天,但安全要求的除外。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原因。

(三)过境的,发给短期停留签证,停留时间与过境时间相对应。

(4) 多次入境的短期停留签证,如果申请人已证明需要或证明其出于商务或私人原因定期前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必要性或正当性,或如果申请人已已确定他合法使用了以前签发的签证。

(五)长期停留签证应分多次入境,有效期不得短于90天,也不得长于180天。

(6) 获得签证的外国人有义务根据目的,即根据签发签证的依据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住。

填写签证贴纸并输入到旅行证件中

第三十二条

(1) 签证贴纸应在机器填写之前,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进入签证。打印的签证贴纸无法更正。

(2) 特殊情况下,经外交部同意,可人工填写签证贴纸,但仅限于技术问题,因不可抗力和无法打印签证贴纸。无法对手动填写的签证贴纸进行更改。手动填写的签证数据被输入签证信息系统。

(三)外国旅行证件签证贴纸的外观和方式,由外交部长规定。

取消签证贴纸

第三十三条

(一)使馆、领馆发现所填签证贴有错误的,应取消该签证贴上的删除线。

(二)外国人旅行证件上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签证贴纸的,该签证贴纸应以划线方式取消,并在下一页空白页填上新贴纸。旅行证件。

在过境点签发签证

第三十四条

(一)虽有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存在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障碍,未曾有机会在使馆申请签证的外国人如果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者出于人道主义或职业原因,可以在过境点或领事馆签发一次入境的短期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为 15 天。

(二)过境的,应按过境规定的有效期签发签证。

(3) 在签发本条第 (1) 款所述的签证之前,应获得负责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安全的国家机构的评估。

(4) 签证申请应由外国人本人按照规定的表格在其所在的过境点提出。外国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时,还应提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理由的证据。

(五)拒绝在过境点签发签证申请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送达外国人。

(6) 可以对在过境点拒绝签证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7) 在过境点拒绝签发签证申请的表格的出现由主管内政的部长规定。

签证延期

第三十五条

(1)签证的有效期和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不得延长。

(2) 特殊情况下,如因人道主义或职业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应外国人要求,可延长短期停留签证的有效期或签证中规定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应当在签证有效期或停留期限届满前亲自向主管机关提出,并附具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和事实存在的证据。 . 在就签证延期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外国人合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

(4) 签证延期的方式是在外国人护照上填写签证贴纸,按照之前签发的签证贴纸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的总时间和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签发的签证贴纸的停留时间。本条的基础不得超过 90 天。

(五)拒绝延长签证有效期的决定,应当按照规定的表格提交并说明理由。

(6) 可以对拒绝延长签证有效期的决定提出上诉。

(7) 拒绝延长签证有效期请求的表格的出现由主管内政的部长规定。

拒绝签证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或领馆拒绝签证申请:

(一)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附上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旅行证件;

2) 外国人不符合进入他国或返回原籍国或常住国的条件;

3) 驱逐外国人的保护措施或驱逐外国人的安全措施,即入境禁令,有效;

4) 外国人没有疫苗接种证明或其他未患病证明,且来自疫情影响地区;

5)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预定逗留期间没有旅行健康保险;

6) 该外国人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

7) 外国人提交塞尔维亚共和国短期停留签证申请,且在最近180天内停留90天;

8) 确定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入境和逗留对本法第 9 条所述的安全风险有负面评价;

9) 有合理怀疑该逗留不会用于预定目的;

10) 外国人提交伪造的旅行证件;

11) 对签证申请所附文件的真实性或其陈述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12) 外国人在计划逗留期间和返回原籍国或常住国时没有提交足够的生活资料证明;

13) 有正当理由怀疑他在签证有效期届满前不会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即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有非法移民的可能性;

14)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它不会按照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法律秩序行事;

15) 明显是为了获得签证而缔结婚姻或建立婚外情的;

16) 不亲自回应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领事使团的邀请;

17) 确定不符合签发长期居留签证的必要条件。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国际公认的义务要求,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签发签证。

(3) 拒绝签发签证申请的决定,说明理由,应按规定的表格提交。

(4) 可以对拒绝签证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5) 拒绝签证申请表的出现由外交部长规定。

签证取消和撤销

第三十七条

(1) 签证在签发时被确定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2) 签证在随后确定签发时已存在的条件不再存在时,应予以撤销。

(3) 应持有有效签证的外国人的要求,可以吊销签证。

(四)使馆、领馆、边防警察或者主管机关取消或者吊销签证。

(5) 撤销或取消签证的决定,说明理由,应按规定的表格提交。

(6) 可对取消或撤销签证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应被签发签证的外国人要求撤销签证的情况除外。

(七)免签证或撤销签证表的外观,以及签证撤销和撤销的方式,由外交部长规定。

上诉权

第三十八条

(1) 外国人可以就拒绝签证申请、过境签证申请、取消或撤销签证、延长签证有效期和拒绝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决定向作出上述决定的机构提出上诉。收到决定后八日内作出决定。投诉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管理费。

(2) 外交部应就针对本条第 (1) 款所述外交领事使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决定,内政部对边防警察的决定作出决定。及主管机关自收到上诉之日起 60 日内。

(三)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决定不服的上诉,除有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些理由外,不得推迟执行。

(四)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

四、外国人逗留

外国人短期逗留

第三十九条

(1) 外国公民可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短期逗留、持签证长期逗留、临时逗留和永久居留。

(2) 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短期逗留是指在自首次入境之日起 180 天内的任意 180 天内免签证逗留最多 90 天,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如以及短期签证。

(三)外国人在短期停留期间,如发生本法规定的禁止入境事由之一,主管机关可取消该外国人短期停留,禁止其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一段时间内,并设定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最后期限。 30 天。

(4) 本法第 78 条相应地适用于实施禁令。

(五)外国人对取消短期停留、禁止入境的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上诉。投诉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6) 内政部应对上诉作出决定。

(7) 上诉不推迟决定的执行。

(8) 第 1 段的规定。本条第 (3) – (7) 款相应地适用于持有长期逗留签证而取消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留的外国人的逗留。

临时逗留

第 40 条

(1) 临时居留是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留许可,可授予打算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 90 天以上的外国人,其依据是:

1) 就业;

2) 在学校或学习塞尔维亚语;

3)学习;

4) 参与学生国际交流项目;

5) 专业化、培训和实践;

6) 科学研究工作或其他科学教育活动;

7) 家庭团聚;

8) 从事宗教服务;

9) 治疗或护理;

10) 不动产的所有权;

11) 人道主义停留;

12) 人口贩运推定受害者的身份;

13) 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地位;

14) 法律或国际协议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可以向打算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少于 90 天的外国人授予以就业为基础的临时居留权,并且该工作需要在塞尔维亚获得工作许可。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3) 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任何理由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有义务根据其居留权的依据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住。

(4)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无论授予临时居留的理由如何,都可以向某些类别的外国人授予临时居留。

(5) 确定类别的标准以及本条第 (4) 款所述的类别应由政府行为确定。

申请临时居留和截止日期

第 41 条

(1) 申请批准,即临时居留的延期,应由外国人亲自或以电子方式按照规定的表格向主管当局提交。

(2) 合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且无需签证入境的外国人,以及持长期签证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并合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应提交临时居留申请。

(3) 外国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和从国外提交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申请。

(4) 尽管有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当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时,合法进入并合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在停留签证可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并提交说明理由存在的证据。

(5) 申请临时居留的依据必须与签发长期居留签证的依据相同。

(六)临时居留延期申请,不得早于3个月,不得迟于临时居留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

(7) 外国人及时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即延长临时居留的申请,可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至一审程序结束,即直至二审程序结束。对拒绝请求的决定提出上诉。

(8) 如果符合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如果确定存在人道主义原因或不可抗力,主管当局可以考虑在有效期届满后提交的外国人临时居留延期申请。有效的临时居留。临时居留并提交少于三个月的临时居留延期申请。

(九)本条第(七)项规定的临时居留延期,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从原批准的临时居留期满至提交临时居留延期申请的期间,视为合法。和不间断的居住。

(10) 以电子方式提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更详细条件由内政部长规定。

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的联合申请

第 41a 条

(1) 外国人临时居留申请的批准申请,即申请工作许可的延期,应由外国人亲自或以电子方式按规定表格提交给主管当局。

(2) 应为本条第 (1) 款所述的请求支付规定的费用。

(3) 本条第 (1) 款所述表格的外观和内容,以及随请求提交的文件,应由负责内政的部长和负责就业的部长达成协议。

决定权

第 42 条

(一)主管机关应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临时居留许可或延期请求作出决定。

(二)主管机关在对提交的暂住证申请作出决定时,除评估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家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的评估。塞尔维亚共和国。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

(3) 提交评估的截止日期为自提交审议请求之日起 25 天。

签发临时居留许可的一般条件

第四十三条

(1) 在申请批准,即延长临时居留的同时,外国人应附上:

1) 有效的个人或公务护照;

2) 计划逗留期间的生活资料证明;

3)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住或居住地址登记;

4) 计划逗留期间的健康保险证明;

5) 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由申请暂住证的正当性证据,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6) 规定的管理费支付证明。

(二)更详细的暂住条件、暂住申请的外观、外国旅行证件上暂住标签的外观和方式,由内政部长规定。事务。

临时逗留期限

第 44 条

(1) 临时居留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并可以延长相同的有效期,这取决于居留的理由和给予临时居留的理由的存在。

(2) 临时居留是通过在外国旅行证件上加盖临时居留标签来授予的。

(三)加盖暂住证的旅行证件由本人领取。

(4) 特殊情况下,如果有正当理由,印有暂住证的旅行证件可以由该外国人的代理人领取。

(5) 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至少比准予临时停留的期限长三个月。

(6) 特殊情况下,如果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塞尔维亚共和国利益或不可抗力、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且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则给予临时居留。或决定延长。

拒绝临时居留申请

第四十五条

(1) 临时居留申请,即临时居留延期申请,在下列情况下将被拒绝:

(一)个人或者公务护照的有效期短于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期限的;

(二)不具备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一般条件的;

3) 外国人有有效的驱逐保护措施、安全驱逐措施或被禁止入境;

4) 这是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需要;

5)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外国人不会将临时逗留用于预定目的;

6) 外国人提交伪造的旅行证件;

7) 临时居留申请所附证据被证实系伪造或非法取得的;

8) 有理由相信他不会按照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法律秩序行事。

(2) 如果通过检查旅行证件或检查按照内政领域记录和数据处理规定保存的记录,确定该外国人在先前批准的在共和国临时逗留的有效期内在塞尔维亚停留的时间少于他被授予临时居留的一半,主管当局可以拒绝延长临时居留的请求,如果外国人没有提交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理由证明。

(三)外国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对驳回暂住许可申请的决定,即暂住延期的决定提出上诉。

(4)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5) 内政部应对对拒绝批准临时居留请求,即延长临时居留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

(6) 上诉推迟决定的执行。

(七)对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提起行政纠纷不得延误第二审机关决定的执行。

基于就业的临时居留

第四十六条

(1) 符合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以就业为由给予临时居留:

1) 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有关外国人就业的规定,作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工作许可的前提条件,他必须获得临时居留权,或

2) 拟以就业为基础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90天以上,且按照塞尔维亚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规定,不需要工作许可。

(2) 180天内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住不超过90天,并打算行使工作权利少于90天,并且按照规定工作需要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管理外国人就业的,他有义务根据本法的规定提出临时居留申请。

(3) (已删除)

基于学校教育或语言学习的临时居留

第四十七条

(1) 符合一般条件的外国人,可授予因就学,即在小学或中学接受教育,或为继续教育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学习而学习塞尔维亚语的临时居留本法第 43 条中提及的关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经认证的教育机构注册的证明,即注册其他教育或语言学习组织的注册证明。

(2) 批准未成年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学习的临时居留需要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保证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成年人负责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为未成年外国人提供住宿、医疗保健和生活资料。

(三)为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担保的成年人为外国公民的,在担保人获得暂住期间,给予未成年人暂住。

以学习为基础的临时居留

第四十八条

(1) 符合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提交证明已在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证明的外国人,可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学习的基础上获得临时居留权。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教育。

(2) 本条第 (1) 款所述的临时居留的期限为一年,并可延长同一期限,但本法第 44 条第 (5) 款所述的情况除外.

(3) 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在学习期间给予临时居留。

(四)外国人因学业延期暂住,除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理由外,经认定外国人学业未持续取得满意进展的,可以不予批准。与管理高等教育的规定。

参加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临时逗留

第四十九条

(1) 符合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提交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的证明的外国人,可因参加塞尔维亚共和国学生和学生的国际交流计划而获得临时居留权。教育和科学部批准的学生交流计划。

(2) 未成年外国人因参加塞尔维亚共和国国际学生交流项目而获得临时居留的批准需要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保证实施学生交流的组织该计划将负责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未成年外国人,特别是在为外国人提供住宿、医疗保健和生活资料方面。

基于专业、专业培训或实践的临时逗留

第五十条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附有有关主管机关、机构或者其他法人单位证明的外国人,因专业、专业培训或者执业经历,可以给予临时居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专业培训或实践中,以及确定其持续时间的计划。

(2)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雇佣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获得本条第 (1) 款所述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如果他在共和国工作行使权利塞尔维亚。

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科教活动而临时逗留

第五十一条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附有与科研机构订立的合同的外国人,因从事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科学教育活动,可以给予临时居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实施研究活动。

(2) 本条第 (1) 款所述的临时居留的期限为一年,并可延长同一期限,但本法第 44 条第 (5) 款所述的情况除外.

(三)科研工作或者其他科教活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研究工作或者其他科教活动期间,准予暂住。

(4)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雇佣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已获得本条第 (1) 款所述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

基于宗教服务的临时逗留

第 52 条

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提交在依法承认的教会或宗教团体从事教会或宗教活动的证明的外国人,可以因从事宗教活动而获得临时居留,根据宗教团体的规定位置。

基于治疗或护理的临时逗留

第五十三条

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将提供必要的治疗或者护理的充分服务的证明的外国人,可以给予治疗或者照顾的临时居留。 .

基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临时居留

第 54 条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附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证明的外国人,可以基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临时居留。

(2) 本法意义上的不动产是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可能拥有所有权并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寓。

基于家庭团聚的临时居留

第 55 条

(1) 如果符合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可以向外国人、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批准的临时居留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已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庇护的外国人的直系亲属成员。

(二)本法意义上的近亲,是指配偶、婚外情伴侣、其婚生子或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或者未满18周岁未结婚的继子女,以及未满 18 岁儿童的父母或养父母 18 岁未婚。

(3) 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直系亲属:

1) 塞尔维亚公民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临时居留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另一亲属,或其配偶或婚外伴侣的另一亲属,依赖他们而在该国没有足够的家庭照顾原产地或

2) 塞尔维亚公民或获得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成年子女,或其配偶或未婚婚外伴侣的成年子女,无法满足其应有的需要到健康状况。

(4) 在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下,家庭团聚只准予一名配偶及其未满 18 岁的未结婚的共同子女。

获得庇护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的临时逗留

第五十六条

(1) 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庇护的外国人的直系亲属的外国人提供临时居留权,不需要满足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所有一般条件,并且本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考虑到获得批准庇护的外国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具体情况和个人情况。

(2) 如果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庇护的外国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可以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相同条件获得基于家庭团聚的临时居留许可,以便以维护家庭团结。

(3) 如果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庇护的外国人的直系亲属没有旅行证件,应通过决定给予临时居留。

家庭团聚临时居留的有效期

第五十七条

(1) 为家庭团聚目的的临时住所。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批准期限为一年,并顺延一年,但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因家庭团聚而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应获得临时居留权,直至与家庭团聚的外国人的临时居留许可到期。被要求。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未成年外国人的临时逗留

第五十八条

(1)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出生且父母均为外国公民的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在出生后三个月内提交儿童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孩子的出生。

(2) 临时居留许可的期限为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临时居留获得批准为止,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之一是永久居民外国人,则给予一年的时间。

独立住宿

第五十九条

(1) 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临时居留、永久居留权或庇护的外国人,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住过在家庭团聚的基础上最近四年。根据本法,可以根据他的要求给予独立居留。

(2)本条第(1)款所指的外国人,最近三年因家庭团聚而连续临时居留的,在其死亡的情况下,可应其请求给予独立居留。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或外国人。家庭团聚的权利。

(三)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外国人,因家庭团聚而获得临时居留不满四年的,并且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者其他特别困难的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的,可以根据其申请给予独立居留。

(四)独立临时居留的期限为一年,并延长期限,但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靠福利结婚

第 60 条

(1) 就本法而言,方便婚姻应被视为旨在允许外国人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进入或停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

(2) 可能表明婚姻是为了利益而订立的情况是基于合理怀疑配偶:

1) 不维持婚姻关系;

2)婚前未谋面;

3) 不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

4)不会说他们都懂的语言;

5) 已为缔结婚姻提供物质手段,除非资金作为嫁妆提供,并且配偶来自习惯嫁妆的国家;

6) 有证据表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配偶都曾有过婚姻。

(3) 临时居留,即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临时居留的延期,如果经过与他的婚姻情况有关的检查,可以合理地假设婚姻是为了盈利而缔结的,则不得给予外国人,即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婚姻是为了给予临时居留权而缔结的。

(四)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同居。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临时逗留

第 61 条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并有其他需要特别考虑的情况的外国人,可以给予临时居留:

1) 他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家庭、文化或社会联系,外国人在前一时期融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生活的程度,特别是在他的教育、工作活动或语言知识方面;

(二)将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强制遣返推迟一年以上;

3) 作为严重犯罪受害者的外国人,包括参与促进非正常移民行动并与警察和司法当局合作的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其在场或作为调查人员参与调查的人证人或受害方;

4) 被遗弃的外国人,是有组织犯罪的受害者,或因其他原因无人陪伴或无人陪伴;

5) 人道主义性质的严重和正当的个人原因,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利益或国际义务的存在。

(2) 主管当局应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给予临时居留,如果它确定提出请求所依据的情况是合理的,但符合第 41 条第 (2) 款和第 43 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此法。

(3)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临时居留期限至少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如果准予临时居留的情况仍然存在,可以延长。

被推定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外国人的临时居住地

第 62 条

(1) 如果在确定外国人身份的程序中,根据特殊指标,假定该外国人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则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贩卖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应评估受害者的状况和需求,注册活动领域的合法授权。

(2) 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应将本条第 (1) 款所述程序的启动通知内政部,并通知外国人授予临时居留权和其他权利。

(3) 被推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外国人可以在不满足本法第 43 条规定的一般条件的情况下获得 90 天的临时居留权。

(4) 在临时逗留期间,有可能恢复和消除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的进一步影响,以及在及时、完整地了解其身份的基础上,独立地、无需先行证言的可能性,决定与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或警察进一步合作。

(五)在此基础上的临时逗留有效期内,不得作出返程决定。

(6) 在此基础上的临时居留有效期内,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应协调保护贩运受害者,并与其他机构、机构和组织合作,提供安全和保护,适当和安全的住宿、心理和物质援助、获得紧急医疗服务、获得未成年人教育、咨询和关于他的合法权利和可用权利的信息,以他理解的语言。

(七)如有需要,还应当提供笔译、口译,协助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益。

(八) 认定被推定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未成年外国人没有父母、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陪同的,由主管机关、监护机关、警察会同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身份查验和协调保护贩运受害者,确定其家人是否位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以便家人团聚。

(9) 当负责保护贩运受害者的国家机构评估认为让少年与家人团聚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时,尤其是在怀疑受害者的家人参与贩卖。只有在主管监护当局与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合作,确定与家人团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时,才能让未成年人与家人团聚。孩子。

(十)受害人家属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或无法找到的,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临时住所

第 63 条

(1) 如果在本法第 62 条第 (1) 款所述的程序中确定该外国人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且他已做出与国家身份识别和主管机构进一步合作的独立决定,协调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或警察,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主管机构以专家意见的形式通知内政部。

(2) 贩卖人口的被害人可以在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临时居留。

(3) 如果负责识别和协调保护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国家主管机构认为对保护、康复和安全有必要,或者如果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或警方认为他的存在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合作是必要的。

(4) 人口贩卖受害外国人的临时居留期限为一年,在同等条件下可延期。

(五)作为人口贩卖受害者被临时居留的外国人,除享有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外,未经同意作证,有权进入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和教育。

(6) 拥有经批准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临时住所的外国人,但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源进行必要的治疗,国家主管机构可以独立或与卫生系统合作,确定和协调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工作,社会工作主管中心和其他提供者的服务和组织,将确保提供医疗和其他必要的援助。

(七)主管机关给予未成年外国人临时居留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其年龄和成熟程度。

终止人道主义逗留和贩运受害者的临时逗留

第 64 条

(一)人口贩运被害人暂住或者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暂住的外国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终止,特别是:

1) 如果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主动、自愿和主动地与涉嫌在贩卖人口和非正常移民领域犯下刑事罪行的人重新接触,即如果确定报告这些刑事犯罪是虚假的或没有根据的;

2) 被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停止合作或在合作过程中有欺诈行为;

3) 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需要;

4) 司法机关决定中止诉讼时。

(二)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人道主义原因的临时停留 1)、2)、4)和5)如果外国人被授予临时居留权的情况停止或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则停止。

决策时的原则

第 65 条

(一)主管机关在决定临时居留申请,即临时居留延期申请时,除确定准予临时居留的一般条件的满足外,还应特别评估每个个案的情况和考虑到外国人的个人、家庭、经济和社会情况,以及之前逗留的时间长短。

(2) 如果在决定临时居留请求,即临时居留延期请求时,确定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应拒绝该请求,则主管当局应仔细评估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威胁。

(三)主管机关在决定临时居留请求,即未成年人临时居留延期请求时,应以符合其最佳利益的决定为指导。

临时居留的终止

第 66 条

(一)事后发现被准予暂住的外国人有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理由拒绝暂住申请的,由主管机关作出终止暂住权的决定,设定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终止临时居留权的决定也可能禁止入境。

(2) 本法第 78 条相应地适用于实施禁令。

(三)决定终止临时居留权时,应当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外国人之前临时居留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外国人的个人、家庭、文化、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塞尔维亚共和国。

(四)外国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主管机关对终止暂住权的决定提出上诉。

(5)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6) 内政部应对对终止临时居留权决定的上诉作出裁决。

(7) 上诉推迟决定的执行。

(八)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提起行政纠纷不耽误二审机构裁决的执行。

永久居留

第六十七条

(1) 永久居留是外国公民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长期居留许可。

(2) 符合本法第 70 条规定的条件并凭临时居留证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连续居住 5 年以上的外国人,应给予永久居留权,直至提交永久居留申请。

(3) 因学习或就学而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得提交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申请。

(4) 前一时期因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学习或就学而临时居留一定时间,后来改变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居留基础的外国人,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请。住宅。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学习或就学的时间只有一半可计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所需的时间。

(5) 就本条第 (2) 款而言,不间断的居住被认为是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有效逗留,并可能多次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最长可达十个月或一次缺勤最多六个月。

(6) 在提交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时,该外国人必须已被授予临时居留权。

(七)被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在服刑期间所用时间不计入永久居留审批时间。

(8) 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权利和义务上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平等,但根据宪法和法律免除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九)更详细的永久居留批准条件、永久居留批准请求的出现以及在外国旅行证件中加注永久居留许可标签的出现和方式,由外交部部长规定。内饰。

特殊情况下永久居留

第六十八条

(一) 符合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条件的外国人,还应当获得永久居留权,并且:

1)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或根据批准的临时居住地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结婚或婚外结合至少连续三年家庭团聚;

2)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之一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或已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 来自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人;

4) 被授予临时居留权的另一名外国人,如果出于人道原因或塞尔维亚共和国对其感兴趣。

(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5) – (8) 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永久居留的情况。

决定权

第 69 条

(1)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申请,应由外国人本人按照规定的表格,按照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地点,亲自向主管机关提出。

(2) 内政部应在自提出申请之日起 60 天内对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作出决定。

(3) 在决定提交的永久居留批准请求时,除了评估是否满足第 1 条中提到的条件外。根据本法第 67、68 和 70 条,内政部对负责塞尔维亚共和国安全保护的国家机构进行评估,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永久居留是否构成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

(4) 提交评估的截止日期为自提交审议请求之日起 55 天。

永久居留的批准条件

第 70 条

(1) 永久居留许可申请应附有:

1) 有效的外国个人护照;

2)证明他有生活资料;

3)健康保险证明;

4)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住地址登记;

5) 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的正当性证据;

6) 规定的管理费支付证明。

(二)永久居留证应当以不干胶形式记入境外旅行证件。

(三)外国人应当亲自领取印有经批准的永久居留权标签的旅行证件。

(4) 特殊情况下,如果有正当理由,印有永久居留标签的旅行证件可以由外国人的代理人领取。

拒绝永久居留要求

第七十一条

(1) 外国人的永久居留申请将被拒绝:

1) 不符合艺术规定的要求。本法第 67、68 和 70 条;

2) 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已就该刑事犯罪提起诉讼的;

3) 如果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

4) 禁止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5) 对该外国人实施了安全措施或驱逐外国人的措施。

(2) 在对提交的永久居留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存在第(1)款所述的原因 本条第 2) 和第 3) 条,对每个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对其依职权提起的刑事犯罪的严重性、申请人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安全构成的威胁。考虑到先前临时逗留的时间以及他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个人、家庭、文化、经济和其他联系,公民在该国继续逗留的情况下。

(3) 拒绝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不危及外国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居留基础上继续留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可能性,如果他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法律。

(4) 外国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就拒绝永久居留请求的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上诉。

(5)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6) 政府应就对拒绝永久居留请求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

(7) 上诉推迟决定的执行。

(八)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提起行政纠纷不耽误二审机构裁决的执行。

永久居留权的终止

第 72 条

(1)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永久居留的权利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 对公共秩序构成真实而严重的威胁,或者继续留在国家领土上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2) 他已被施加驱逐保护措施或驱逐外国人的安全措施;

3) 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隐瞒情况,对前道程序中的权利决定有重要意义;

4) 经确定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移民或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5)放弃永久居留权。

(2) 如果一个外国人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如果他已经因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受国际法保护的物品而被定罪。

(三)在作出终止永久居留权的决定时,应结合外国人此前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的时间长短、外国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等,分别评估每个个案的情况。以及外国人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关系,以及它对公共秩序构成的威胁,尤其是对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四)因第(一)项所述原因作出终止永久居留权决定的 本条第 1)、2)和 3)条规定,内务部应确定其必须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终止永久居留的决定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入境。

(5) 本法第 78 条相应地适用于实施禁令。

(6) 内政部决定永久居留权的终止。

(7) 外国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对终止永久居留权的决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上诉。

(8)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9) 上诉推迟决定的执行。

(10) 政府应对对终止永久居留权决定的上诉作出裁决。

(十一)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提起行政纠纷不耽误二审机构裁决的执行。

重新取得永久居留权

第七十三条

(1) 因从塞尔维亚共和国移民或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终止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如果他已获得在该国的临时居留权。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连续三年。

(2) 在根据本条第 (1) 款所述的请求进行的程序中,第 1 条的规定。 69-71。本法的。

非法停留和返回程序

非法逗留

第七十四条

(1)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逗留将被视为非法:

1) 外国人非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2) 外国人在180天内在塞尔维亚停留超过90天;

3)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的时间超过所签发的签证所授予的停留期限,或者其签证已被取消或撤销;

(四)外国人临时居留期满或者终止的,但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已终止;

6)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没有其他合法居留;

7) 外国人表示有意提交庇护申请,但未在 72 小时内向寻求庇护者住宿设施报告,未将居住地址变更通知庇护办公室或自愿离开寻求庇护者住宿设施寻求庇护者在提交庇护申请之前;

8) 庇护申请被拒绝或拒绝的外国人,所提交的庇护申请程序被暂停,或者其临时保护或庇护权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被终止,并且没有按照离开该国的命令采取行动的外国人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 决定其庇护申请的机构;

9) 对外国人实施的驱逐保护措施或驱逐安全措施。

(2) 如果满足第 (1) 项的条件。本条1)-8)项,主管机关应在办理程序后作出返还决定。

退货流程中的原则

第 75 条

(一)主管机关在遣返程序中,应考虑特别危险者的具体情况、遣返者的家庭和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2) 主管机关在对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采取警察措施和行动时,应按照有关残疾人地位的规定和国际协定行事。

(3) 在返回程序中,程序应符合家庭团聚的原则,即所有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家庭成员的团结。

(4) 在决定是否遣返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之前,必须为其提供适当的儿童和青少年社会保护服务协助。

(5) 必要时,在返回程序中,应确保有外语翻译人员在场,其语言为外国人能听懂或可以合理推定为能听懂。

(6) 主管当局应外国人的要求,必须提供遣返决定的书面翻译、宣布的入境禁令的翻译以及将法律救济说明翻译成外国人能理解的语言。或者可以合理地推定为理解。

条款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六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拒绝入境的,不适用有关外国人遣返的规定。

回返决定及自愿回返期限

第七十七条

(1) 非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外国人,主管当局应作出返回决定,并规定他有义务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自愿返回期限。

(2) 根据返回决定,外国人有义务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如果外国人在返回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返回义务,则他自愿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3) 如果外国人没有按照返回决定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他将被强行驱逐出塞尔维亚共和国。

(4) 在确定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最后期限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外国人可以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的时间,以及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情况。本法第 75 天,自退货决定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外国人也可能被分配到过境地点,并有义务在过境点向警察报告。

(5) 对于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主管当局可延长其自愿返回期限。

(六)在自愿回国期间,外国人按照医疗保险法律的规定行使紧急医疗救助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加入的权利。由主管当局实施的自愿返回支持计划,根据政府根据该机构的建议通过的计划进行移民管理。外国人加入本款所指的自愿返回计划后,他/她应根据管辖庇护领域的法律规定的自愿返回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7) 主管当局可以命令该外国人立即或在少于 7 天的期限内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如果该外国人有可能无法被主管当局强制遣返,或者如果该外国人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8) 外国人进入另一国时被视为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九)作出归还决定,其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暂住居留的,归还决定无效。

禁止入内

第七十八条

(1) 在作出返回决定时,主管当局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如果:

(一)未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自愿回国期限的;

2) 外国人未按照先前返回决定确定的自愿返回期限履行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义务。

(2) 外国人可能被禁止在一段时间内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并且在以下情况下:

1) 有合理怀疑该逗留未用于预定目的;

2) 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就业和工作、体育比赛中防止骚乱、公共秩序与和平、武器、药物滥用或纳税义务的规定;

3) 该外国人因刑事犯罪而被依职权起诉或已针对此类刑事犯罪启动程序;

4) 外国人重犯轻罪;

5) 该外国人应对轻罪或因具有暴力要素的刑事犯罪而被定罪,或已针对此类轻罪或刑事犯罪提起诉讼;

6)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

7) 外国人在五年内多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8) 该外国人因侵犯国际保护权利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9) 如果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

10) 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盈利。

(3) 入境禁令的期限应根据个案的所有情况来确定,并且不得超过五年,除非该外国人对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及其公民。

(四)外国人旅行证件可以加盖禁止入境印章。

(5) 主管当局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特别是在存在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况的情况下,在个别情况下不采取禁止入境措施。本法的(1)和(3)。

(6) 禁止入境印章的出现和在外国旅行证件中进入禁止入境的方式,由内政部长规定。

缩短和解除入境禁令

第七十九条

(1) 根据返回决定自愿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且禁止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时间已过一半的外国人,可以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出于个人或人道主义原因取消或缩短禁令。实施禁令的原因已经停止。

(二)不得对驳回撤销请求即缩短入境禁令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可以提起行政纠纷。

(3)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存在第 3 条所述的情况,主管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解除对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禁令。本法第 62 条和第 63 条。

上诉权

第八十条

(1) 外国人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主管机关对遣返决定提出上诉。投诉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2) 内政部应对对遣返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

(3) 对遣返决定的上诉不得推迟决定的执行,除非存在侵犯本法第 83 条规定的权利的真正危险或有严重的人道主义原因。 .

(四)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

VI 拘留和强制驱逐

强制拆除

第八十一条

(1) 外国人在下列情况下可被强行驱逐出塞尔维亚共和国:

1) 未在规定的自愿回国期限内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2)自愿回国期限尚未确定;

3) 法院判决已宣布驱逐外国人的安全措施或将外国人驱逐出境的保护措施。

(二)因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实施强制搬迁的,主管机关应作出取消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停留和禁止入境的决定。国,并设定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不得对本款所指的决定提出上诉,但可以提起行政纠纷。

(三)强制搬迁,由主管机关警察或外国人收容所依职权执行。

(4) 为确保强制搬迁的执行,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可以暂时剥夺外国人的旅行和其他证件、旅行票以及财产价值。

(5) 内政部长应颁布一项条例,进一步规范将外国人强行驱逐出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条件和方式。

强制搬迁程序的监督

第 82 条

公民保护人根据《公民保护人法》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权限,监督强制遣返一个外星人。

禁止强行搬迁

第八十三条

(一)外国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宗教、国籍、公民身份、属于特定社会群体或者政治观点而被强行驱逐到受到迫害威胁的地区。

(2) 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危害塞尔维亚共和国安全的外国人或被判犯有严重罪行并构成危险的外国人。到公共秩序。

(3) 尽管有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不得将外国人强行转移到有可能遭受死刑、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地区,或他或她受到严重侵犯宪法权利的威胁。

(4)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不得被强行带走,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该未成年人将被送回家庭成员、监护人或适当的收容机构。

推迟强制搬迁

第 84 条

(一)有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理由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作出延期强制搬迁的决定:

1) 外国人的身份尚未确定且并非由于其过错;

2) 无法从塞尔维亚共和国运送外国人;

3) 外国人的精神、身体或健康状况存在严重困难。

(二)推迟强制搬迁一名家庭成员时,主管机关在决定推迟强制搬迁其他家庭成员时,应考虑家庭团聚的原则。

(三)主管机关作出延期强制搬迁的决定时,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中止。

(四)被延期强制遣返的外国人,依照医疗保险法律的规定行使紧急医疗救助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

(5) 被迫驱逐被推迟的外国人,其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义务不应终止。

(六)延期离境的,发给外国人临时身份证。

第 85 条

(一) 强制搬迁的延期应经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年,主管机关得延期。

(2) 如果延期的理由不复存在或者外国人不履行强制居留所产生的义务,则强制驱逐的延期应被撤销。

(3) 如果到期,即根据本条第 (2) 款取消推迟强制搬迁,外国人必须将本条第 84 条第 (6) 款所述的文件退还主管当局。法律。

(四)对延期强制搬迁决定和撤销延期强制搬迁决定不服的,应当自决定送达之日起八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上诉。

(5)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6) 上诉推迟决定的执行。

(7) 内政部应对上诉作出决定。

(八)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

外国人的身份验证和拘留

第 86 条

(1) 外国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其他规定被拘留在主管当局的场所内,以证明其身份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逗留的合法性。

(2) 如果强制遣返的理由有此要求,被下达遣返决定的外国人可以为执行目的而留在主管当局的场所内,直至过境为止。

确定在庇护所的停留时间

第 87 条

(一)在回国过程中,为准备回国或者强制遣返,经主管机关决定或者边防警察决定,决定留在收容所的外国人;外国人在收容所的住宿。

(二)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外国人强制滞留规定不能办理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边防警察决定外国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容所的住宿。得到有效应用,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

1) 存在主管当局无法以强制遣返为目的的外国人的风险,

2) 外国人回避或阻碍回国或强行遣返的准备。

(3) 主管当局无法为执行强制遣返而提供外国人的风险是存在合理怀疑该外国公民不会自愿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并按照遣返行动决定。如果外国人:

1) 没有证明身份的文件;

2) 不配合退换货程序或阻碍退换货;

3) 非自愿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

4) 不配合确定身份或公民身份的程序,或提供虚假或自相矛盾的信息;

5) 使用或曾经使用过虚假、伪造文件;

6) 企图或已经以非法方式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

7)未履行强制居留决定规定的义务;

8)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没有亲属或社会关系;

9) 没有提供住宿的资金,即生活费。

(4) 外国人在无法确定其身份的情况下,即外国人没有旅行证件的,视为回避或阻碍回国或强制遣返的准备工作。

(5)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向有健康或其他特殊需要的外国人提供其他适当的住宿。

(6) 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以他理解或合理推定理解的语言,将决定逗留的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决定在庇护所逗留的外国人。

在庇护所的逗留时间

第八十八条

(一)外国人在收容所停留的时间尽量短,在收容所停留期间,必须有足够的机会强行驱逐外国人。在庇护所的逗留时间不得超过 90 天。

(2) 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外国人可以在庇护所的逗留时间最多再延长 90 天:

1) 外国人身份尚未确定;

2) 外国人故意干扰强制搬迁。

(3) 内政部应在不迟于确定的收容所停留时间届满前 15 天作出延长外国人在收容所住宿的决定。

(四)在收容所停留总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五)外国人服刑、在押期间不计入收容所停留时间。

从庇护所释放

第 89 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外国人将被从收容所释放:

1) 来自第 87 条的条件。 (1)、(2)和(3)不再存在;

2)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将该外国人从收容所释放的;

(三)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4) 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申请庇护,除非根据庇护领域的法律规定有理由限制寻求庇护者的行动。

在收容所收容外国人的程序中的法律救济

第 90 条

(一)对主管机关或者边防警察关于收容人员收容的决定和收容延期的决定,不得上诉。

(二)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8日内对决定提起行政纠纷。

(三)诉讼不得推迟决定的执行。

(4) 法院有义务自提起诉讼之日起 15 日内对诉讼作出裁决。

住所的住所规定和住宿规定

第 91 条

(一)外国人有义务遵守住所内的住所和逗留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2) 住所规定及收容所住宿规定,由内务大臣定之。房屋规则特别规定:

1) 外国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收容所的义务;

2) 外国人有义务在返回程序中予以配合,并遵守住所的住所规则和逗留规则;

3) 外国人与律师、家庭成员和主管领事服务联系的权利;

4) 外国人获得紧急医疗服务的权利;

5) 外国人白天在户外度过一定时间并有娱乐机会的权利;

6) 外国人有权按规定程序对收容所的住宿条件表示不满;

7) 相关机构有义务考虑特别弱势群体的需求;

8) 相关和主管的国家、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访问庇护所的权利;

9) 收容所有义务以外国人理解的语言或推定理解的语言向外国人提供关于收容所的住所规则和逗留规则的信息,以供检查;

10) 收容所内警察的行为规则,以防外国人违反收容所内的住所规则和逗留规则。

在庇护所中安置未成年外国人

第 92 条

(1) 未成年外国人应与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一起被安置在庇护所,仅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时间。

(2) 安置在等待搬迁的庇护所中的家庭应提供单独的住所,以保证适当的隐私需要。

(三)收容所内的未成年人应当能够参加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并且根据在收容所停留的时间长短,他们还必须接受小学教育。

(4) 少年在收容所逗留期间,应考虑其最大利益。

(五)社会工作主管中心经法定程序后,确定安置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无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陪伴的社会保护机构或专门收容所。

(6) 本条第(5)款所指的未成年外国人在社会保护机构或专门收容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专门收容所的住宿费用由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承担。

必须在某个地方逗留

第 93 条

(一)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可能无法被主管机关利用的风险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外国人强制停留在某地(以下简称强制居住)的决定。强制遣返。这不是一种相称的措施,即在本法第 84 条所指的推迟强制遣返的决定已经向外国人作出的情况下。

(2) 强制居留的期限最长为一年,也可以延长,视是否存在强制居留的理由而定。

(3) 被分配强制居留的外国人有义务居住在特定地址,并按照本条第 (1) 款所述决定中的命令向主管当局报告。

(四) 有正当理由时,主管机关得决定准予该外国人暂时离开强制居住地。

(五)没有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发给临时身份证。

(6) 为防止或阻碍强制搬迁而违反第 1 段所述义务的外国人。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由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确定收容所的停留期限。

(7) 外国人可以对本条第 (1) 款所述的决定以及本条第 (4) 款所述的决定提出上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八日内。决定。

(8)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内政部对上诉作出决定。

(9) 上诉不得延误决定的执行。

(十)对二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

(11) 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强制居留应在其外观和入境方式由主管内政的部长规定的强制居留标签上加盖印记。

外星人返回费用

第 94 条

(1) 住在庇护所的费用、护送外交或领事使团、庇护所(即国界)的费用以及遣返外国人的其他费用应由他承担。

(2) 如果外国人没有能力养活自己,本条第(1)款所述的费用应由承诺承担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费用的人承担。

(3) 不能以第 1 款所述方式收取的费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应由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承担。

VII 外国人旅行证件

外国人旅行证件的种类

第 95 条

本法意义上的外国人旅行证件,是指无国籍人的旅行证件和外国人的旅行证件。

无国籍人旅行证件

第 96 条

(一)无国籍人的旅行证件,由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协定签发。

(二)发给无国籍人旅行证件,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外国人的旅行证件

第 97 条

(1) 外国人旅行证件应发给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如果:

1)他失去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出国;

2) 丢失了外国旅行证件或以其他方式没有它,并且他是公民的国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没有自己的外交或领事机构,也没有其他国家代表其利益 -出国;

3) 被强行移除——出国。

(2) 外国人的旅行证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发给其他外国人。

为外国人签发旅行证件的能力

第 98 条

(1) 外国人的旅行证件由以下机构签发:

1) 在本法第 97 条第 (1) 款所述的情况下——主管当局;

2) 在本法第 97 条第 (2) 款所述的情况下 – 经内政部事先同意的主管当局或外交领事馆。

(二)发给外国人的旅行证件,有效期最长为30天。

(3) 外国人旅行证件的形式和程序由内务主管大臣规定。

拒绝为外国人签发旅行证件的请求

第 99 条

(一)外国人不发给外国人旅行证件:

1) 如果对他进行刑事或轻罪诉讼,除非得到进行诉讼的机构的同意;

2)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的,直至服刑完毕,即未缴纳罚款;

3) 应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如果他没有解决其应有的财产义务并作出最终决定;

4) 出于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公共秩序或安全的需要;

5) 如果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际义务要求。

(二)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外国人旅行证件,即使有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障碍,也可以签发。本条的 1) -4)。

(3) 外国人可以在收到本法第 96 条和第 97 条所指的拒绝签发外国人旅行证件请求的决定中,在收到之日起 8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上诉。的决定。

(4) 上诉应以塞尔维亚语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5) 关于对驳回第 1 条所指的旅行证件签发请求的决定的上诉。第 96 条和第 97 条应由内政部或外交部决定,具体取决于作出本条第 (1) 款所述决定的机构。

(6) 上诉不得延误决定的执行。

(七)对二审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纠纷的。

(八)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已经发给外国人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暂时吊销,并发给证明。

(九)本条第一款所述事由不复存在时,主管机关应将暂扣的外国人旅行证件退还该外国人。

八、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件类型

第 100 条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凭有效的外国旅行证件、他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身份证件、外国人临时身份证件和特殊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卡片。

使用文件证明身份

第 101 条

(1) 应警察的要求,外国人有义务出示本法第一百条所指的身份证件。

(2) 外国人不得将其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也不得将无效或他人的文件用作自己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身份证和特殊身份证的权利

第 102 条

(一)外国人身份证,发给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和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经决定准予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二)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延期强制离境或者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给予强制居留的外国人,发给临时外国人身份证。

(三)外国驻外使馆、领馆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外交地位的使馆人员及其同居的家庭成员,发给特别证。身份证。

(四)特殊身份证作为外交、公务、领事、公务身份证签发。

(五)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发给外交身份证,外交、领事或其他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发给正式身份证;领事身份证发给领事官员,领事官员根据国际条约享有一定范围的特权。

外国人身份证表格、临时外国人身份证和特殊身份证的内容

第 103 条

(一)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临时身份证表格应当载明外国人的下列资料:姓氏、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外国人登记号、国籍出生, 公民身份.

(二)外国人身份证的格式还应当包括被发给身份证的外国人的生物特征数据图像(照片和签名)、外国人身份证的登记号和序列号以及日期。签发、有效性和签发机关。

(三)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形式应当包含一个微控制器(芯片)和一个用于自动读取数据的机读区空间,其中的可见数据输入文件。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生物指纹。

(四)根据被签发或者已经签发外国人身份证的外国人的要求,按照特别规定,应当填写持证人合格电子证件和形成合格电子签名的相应资料。微控制器(芯片),形成合格的电子签名。

(五)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格式应以塞尔维亚文、西里尔文、拉丁文和英文印制,外国人的姓氏和姓名数据按登记表填写。外国人的旅行证件。在英文中,而外国人的出生国和国籍的数据是用拉丁字母输入的,在塞尔维亚语中,外国人是公民的国家。

(六)特殊身份证件应当载明外国人的下列信息:姓氏、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出生地、出生国和使馆持有人姓名。

(七)外国人生物识别资料照片(照片及签名)、特殊身份证类型、使馆名称、地址、特殊身份证登记号及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及联系方式根据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还应以特殊身份证形式输入数据,以及关于司法豁免的条款。

(8) 特殊身份证件应以塞尔维亚文、西里尔文和英文印制,并按外国人旅行证件上填写的外国人姓名、出生地等资料填写。英文转录;出生国的数据以三个字母的国际国家代码输入。

(九)根据申请发放特殊身份证件,发放特殊身份证件。

(10) 特殊身份证申请表应当包括:姓氏和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国家、照片、性别、国籍、旅行证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过境日期边界、驻外使馆内特殊身份证持有人的名称、使馆名称、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住地址、申请人签名、提交请求的日期、使馆印章以及使馆的姓名和签名特派团团长。

为外国人申请身份证

第 104 条

(一)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应当自核发外国人身份证所依据的权利行使之日起三十日内,亲自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颁发外国人身份证的权力。

(二)外国人因宗教或民族风俗的原因,将帽子、围巾作为服装的组成部分,发给外国人身份证或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可以拍照留念。帽子或围巾。

(三)提出办理外国人身份证或者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申请,应当向外国人出具证明,作为申请的证明。

(四)年满十六周岁,行使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身份证件的权利的,发给外国人身份证件。本款规定的外国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之一有义务在其十六岁生日后 30 天内提交为外国人签发身份证的请求。

(五)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也可以根据其父母、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发给外国人身份证。 .

(6) 当提交第 1 段中提到的请求时。本条第(4)和第(5)项,必须有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场。

(7) 外国人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表样和签发程序由内务部长规定,特殊身份证签发申请表的出现,外事专用身份证外观表。

管辖权

第 105 条

(一)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由主管机关核发。

(二)外国人专用身份证,由外交部核发。

到期日

第 106 条

(一)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发给身份证,有效期为五年。

(二)取得暂住证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按照决定准予暂住证的有效期签发。

(三)临时身份证的签发有效期为强制停留已确定的有效期,即按照延期强制搬迁的决定有效期。

(四)外国人身份证,发给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效期为两年。

(五)颁发有效期最长为四年的特殊身份证。

为外国人签发新身份证

第 107 条

(一)原发给的外国人身份证过期、损坏或者照片与外表不相符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当发给新的外国人身份证。 .

(二)外国人应当自本条第一款所述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发外国人身份证的申请。

退还外国人身份证并宣告外国人身份证无效

第 108 条

(一)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义务将外国人身份证件交还主管机关:

1) 已获得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身份;

2) 从塞尔维亚共和国移民;

3)他的永久居留权或临时居留权已经终止,即他的临时居留权已经到期。

(二)外国人身份证或者临时外国人身份证丢失,有义务及时向主管机关通报,决定宣告该外国人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无效,并在《官方公告》中予以公告。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报”。以陌生人为代价。

(三)对宣告外国人身份证或者外国人临时身份证作废的决定,不得上诉,但可以提起行政纠纷。

在证明身份的文件丢失的情况下外国人的义务

第 109 条

(1)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外国旅行证件的消失,该旅行证件上有有效的签证标签、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临时居留或永久居留的有效标签。塞尔维亚被烙印了。

(2) 外国人可以将不带有本条第一款所述贴纸的外国旅行证件的消失通知主管当局,以获得离开共和国领土的旅行证件。塞尔维亚。

(三)外国旅行证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遗失证明,由主管机关出具。

IX 居住地和外国人的居住地

住所、住址和住所的概念

第 110 条

(一)本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外国人居住超过24小时的场所和地址。

(2) 居住地址是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经批准的临时逗留期间打算居住的注册地址。

(三)临时滞留的外国人,有义务自居住地址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主管机关。

(四)外国人因个人、公务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地址登记居住,且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的,视为未变更居住地址。

(5) 已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登记住所。

(六)本法所称居所,是指外国人以永久居住为目的而定居的地方,即其生活活动、职业、经济、社会和其他联系的中心他的永久居住地与他定居的地方的联系。

(七)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义务在其居住地变更之日起八日内通知主管机关。

居住、住所登记及居住地址变更及注销户口

第 111 条

(一)为外国人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法人、企业家和自然人,有义务在提供住宿之日起24小时内,按外国人居住地向公安机关申报外国人居住地。住宿服务。

(二)外国人来访的法人、企业家和自然人有义务在外国人抵达后24小时内,按外国人居住地向公安机关申报外国人居住地。

(3) 不使用本条第(1)款所述的住所或不与自然人或法人在私人地址居住的外国人,有义务根据所在地向警察管理部门报告其住所。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后 24 小时内的住宿。即从居住地变更之日起。

(四)本条第二款所称自然人是外国人来访时的人。外国人来访时,自然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来访的外国人办理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住所登记。

(五)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电子文件、电子身份证件和电子身份证件的适用法律,采用至少中等可靠性的电子身份证件,以电子方式办理外国人居留登记。电子商务中的信托服务。

(6) 外国人居住登记表的出现和外国人居住登记方式、居住地址、居住地址变更、外国人居住登记和注销登记,由主管内政的部长规定。

X 关于穿制服外国人行动的特别规定

穿着外国军队、警察或海关制服的条件

第 112 条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可以根据国际协定穿着外国军队、警察或海关制服。

十一 数据处理

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 113 条

(1) 与外国公民接触的外国人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的身份数据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处理:

1) 为实施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活动所必需的;

2) 为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

3) 法律或国际协定规定的。

(2) 与外国公民接触的外国人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应按照有关内政领域记录和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定进行。

(3) 处理个人资料的依据为本法的规定。

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

第 114 条

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是签发签证、授予临时居留权、永久居留权、签发返回决定、禁止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确定外国人在庇护所的逗留时间、为外国人签发旅行证件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居留登记和居留以及与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入境、逗留、搬迁和身份有关的其他活动。

记录

第 115 条

(1)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内政部应保存以下记录:

1) 已登记住所的外国人;

2) 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 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国人;

4) 已作出遣返决定的外国人、被禁止入境的外国人、经主管机关处理的外国人,以及采取驱逐保护措施或安全驱逐措施的外国人;

5) 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家安全保护机构提议,禁止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并在过境或过境时对外国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外国人塞尔维亚共和国;

6) 被派往收容所的外国人;

7) 被强制居留的外国人;

8) 发给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临时身份证和已发给外国人旅行证件的外国人;

9) 依照本法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遗失报告;

10) 失踪和找到外国人的国家旅行证件和其他证件的报告;

11) 在过境点拒绝和签发签证,取消、撤销和延长签证。

(2) 有关记录和处理的规定适用于与根据本条第 (1) 款保存的记录和数据处理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记录的内容、更新和删除、保留期限和数据保护措施、数据和内政领域。

(三)外交部为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可以收集、处理外国人及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个人资料。并保留包含以下信息的记录:

外国人的婚外情和子女;来电者的姓名、姓氏、地址、公民身份、电话号码、身份证或登记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执行保函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来电者的地址、国籍、电话号码、个人号码或注册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进行保函认证的机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来电者的地址、国籍、电话号码、个人号码或注册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执行保函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来电者的身份证或记录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执行保函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来电者的身份证或记录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到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办事处、身份证号码、税务识别号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执行保函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氏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进行保函认证的机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邀请外国人访问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姓氏和身份证号码以及邀请外国人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原因;执行保函认证机构的编号和名称,保函认证日期;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最近三年签发的其他签证的序列号以及这些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申请地点和日期;所需的签证类型;所需条目的数量;签证序列号;签证有效期;逗留天数;旅行目的;拒签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销签证的机构的日期、原因和名称);

2) 在签发的外国人旅行证件上,外国人的姓名、出生时的姓氏、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国家、外国人的性别、国籍、外国人的配偶或婚外伴侣的姓名、姓氏,父母的姓名、外国人在国外的地址、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地址、电话号码、外国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外国人的照片、序列号、签发日期和旅行有效期外国人证件和签发机构);

3) 签发的外国人专用身份证上,外国人的姓氏和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国家,照片,性别,国籍,旅行证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过境日期境、特别身份证持有人驻外使团的名称、使团名称、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住地址、类型、登记号、序列号、外国人专用身份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四)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签证记录的数据应在国家签证信息系统中以电子方式处理和保存。

(5) 本条第(3)款所述记录中数据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6) 塞尔维亚共和国负责移民管理的机构为实施外国人自愿回国计划,并根据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可以收集和处理外国人和相关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和法人并保存包含以下信息的记录:外国人的姓名;出生时的姓氏;出生日期; 出生地和国家;半个陌生人;陌生人的照片;国籍; 父母的姓名;外国旅行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居住;如果有指定的监护人,则该外国人监护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自愿返回申请的日期和记录编号;名和姓,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出生日期以及与他一起参加自愿返回计划的外国人的子女;外国人自愿离境的日期和地点;外国人在自愿返回国家的地址。

(七)外国人行使本法规定的任何权利的请求和外国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文件,应保存当年和前两年,之后销毁,但永久居留请求除外外星人的。

(8) 内政部、外交部和移民管理机构是他们处理记录中数据的控制者。

(9) 负责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事务的国家机构是根据本法保存的记录数据的使用者。

国家机构的合作

第 116 条

从事与行使外国人各项权利有关的活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直接和持续地合作并交换执行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活动所需的信息。

个人资料交换

第 117 条

(1)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活动所必需的外国人及相关自然人和法人身份数据的交换,应按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和记录法。内政领域,由内政部和:

1) 外交部,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2) 负责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安全的国家机构,以保护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的安全;

3) 负责就业事务的组织,以适用外国人就业条例;

4) 负责移民管理的机构,目的是将外国人纳入自愿返回支持计划。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内政部接收外交、领事馆递交的签证申请资料,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签证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申请并事先同意,外交部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笔录进行核查。本法的 1)、2)、3)、4) 和 5)。

(3) 根据本条第 (1) 款第 2) 项,负责塞尔维亚共和国及其公民安全保护的机构应从根据本法保存的记录中接收数据。

(4) 根据本条第(1)款第3)项,负责就业的机构应从内政部接管外国人经批准的临时或永久居留数据,而内政部应接管有关外国人临时或永久居留的数据。根据管理外国人就业的规定为外国人颁发工作许可证。

(5) 根据第(2)款。 4)本条规定,移民管理机构应从内政部接管已作出遣返决定的外国人的数据,而内政部应接管关于自愿归还的外国人的数据。返回支持计划。

(6) 本条第 (1) 款所述的机构有义务依法保护外国人和相关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人数据免受记录的意外或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处理和传输。 .

(7) 记录中的数据可以依法用于统计、科学研究和研究目的,而无需说明数据所涉及的人的身份。

十二、监督

第 118 条

根据本法通过的本法和条例的实施,由内政部和外交部分别在与该部职权有关的部分进行监督。

XIII 刑事条款

承运人、旅游经营者和来电者

第 119 条

(1) 法人实体因下列轻罪,处以 50,000 至 2,000,000 第纳尔的罚款:

1) 违反第 13 条第 1 款的规定,将外国人带入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或拒绝将其带离边境口岸或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人。本法的(1)和(2);

2) 由于其未能组织旅游或商务旅行导致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非法逗留(本法第 13 条第(4)款)。

(二)对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轻罪,对法人负责人处以5000至150000第纳尔的罚款。

(3) 企业家因本条第 (1) 款所述的轻罪而被处以 10,000 至 500,000 第纳尔的罚款。

(四)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轻罪处罚外,可以对行为人采取禁止航空、公路、水路、铁路等国际旅客运输的保护措施,并且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轻罪,采取禁止组织国际旅游或商务旅行的保护措施。

住宿供应商

第 120 条

(一)法人、企业家或者自然人自为外国人提供住宿之日起或者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未向主管机关申报居住地的,处以罚款。 . 2) 本法) 的范围:

1) 自然人 5,000 至 150,000 第纳尔;

2) 法人实体 50,000 至 2,000,000 第纳尔;

3) 企业家的 10,000 至 500,000 第纳尔。

(二)对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轻罪,对法人负责人处以5000至150000第纳尔的罚款。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轻罪处罚外,还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其从事向外国人提供住宿服务的活动。

(4) 外国人在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后 24 小时内,即从居住地变更之日起,未在主管当局登记住所的,将处以 5,000 至 150,000 第纳尔的罚款(第 111 条)。 , 本法第 (3) 款)。

违反入境拘留规定

第 121 条

(1) 对下列外国人处以 5,000 至 150,000 第纳尔的罚款:

1) 非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本法第 14 条);

2) 未在自愿返回规定的期限内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本法第 77 条);

3) 进入或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且已被禁止入境(本法第39、66、72、78条);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收容所或者不遵守收容所的住所规则和逗留规则的(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五)离开主管机关确定的强制居住地或者不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本法第九十三条)。

(2) 除本条第 (1) 款所述的轻罪处罚外,还可对该外国人采取将外国人驱逐出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的保护措施。

(3) 对协助或企图协助外国公民非法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通过塞尔维亚共和国过境的自然人处以最高 60 天的监禁和 50,000 至 150,000 第纳尔的罚款。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或非法居留 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本法第 14 条第(2)款)。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轻罪处罚外,可以对行为人采取没收物品的保护措施。

非法居留和身份证明

第 122 条

(1) 对下列外国人处以 5,000 至 150,000 第纳尔的罚款:

1) 与获得居留的理由相反地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本法第 40 条第(3)款);

1a) 违反目的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即违反向其签发签证的依据(本法第 31 条第 (6) 款);

2) 非法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本法第 74 条第(1)款);

3) 拒绝向主管机关警察出示身份证件(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4) 将其个人证件留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无效的个人证件,或者将他人的个人证件用作自己的(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2) 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轻罪处罚外,还可以对该外国人实施将外国人驱逐出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的保护措施。

违反有关批准居住的规定

第 123 条

(1) 对下列外国人处以 5,000 至 150,000 第纳尔的罚款:

1) 未提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的申请,并按照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工作需要工作许可(本法第46条第(2)款);

2)(已删除)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暂住延期申请的(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4)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批准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儿童、外国公民临时居留(本法第58条第1款);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办理外国人身份证件的申请(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为外国人补发身份证的申请(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七)有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未将身份证退还主管机关的;

(八)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证件遗失未向主管机关报告的;

9) 未向主管机关报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居住地址变更或居住变更。本法(三)、(七)项;

10) 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逗留期间,违反本法第 112 条的规定,穿着外国军队、警察或海关制服。

XIV 过渡性和最终条款

制定规例的权力

第 124 条

(1) 政府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法令,规定本法第 15 条第 (7) 款所述的拒绝外国人进入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更详细条件。法律。

(2) 政府应根据内政部长的提议,在确定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非法存在大量外国人而无法遣返的特殊情况有关的情况下。原籍国由于不返回原则。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离开塞尔维亚共和国,颁布法令规定他们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上的容忍存在,并在有限的适用期限内。

(3) 内政部长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以下规定:

1) 塞尔维亚共和国拒绝入境表的外观、塞尔维亚共和国入境许可表的外观以及第十五条所述外国人在旅行证件上的拒绝入境数据的输入方式,本法第(5)款;

(二)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拒绝签证申请表;

(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签证有效期延期申请驳回表;

(四)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更详细的准予暂住条件、准予暂住请求的外观、暂住证在境外旅行证件上加贴的外观和方式;

(五)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境外旅行证件上的永久居留审批条件、永久居留审批请求的出现、永久居留标志的填写方式和方式;

(六)本法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外国旅行证件上禁止入境印章的出现方式和入境方式;

7)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遣返外国人的更近条件和方式;

(八)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住所和收容所的规定;

9)本法第九十三条第(十)项所称外国人旅行证件上记入强制停留的外观和方式;

10)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述的外国人旅行证件的格式和签发程序;

11)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格式和程序;

12)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外国人居住登记表的外观、居住登记方式、居住地址、居住地址变更、居住登记和注销登记。

(4) 外交部长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关于:

(一)本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签证入境表的外观和入境方式;

(二)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所称签证申请表的外观和确认收到签证申请的印章的外观;

(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外国旅行证件上加贴签证贴纸的外观和方式;

(四)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签证申请拒签单的出现;

(五)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签证注销、注销表格的出现情况,以及签证注销、注销的方式;

(六)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身份证件的格式和签发程序。

(5) 内政部长经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家安全保护机构负责人及其公民同意,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第 115 条第 (1) 款所指的关于禁止外国人入境和监督和控制外国人入境和过境塞尔维亚共和国领土的更详细条件和建议的实施条例5) 本法。

第 125 条

在本法生效之前启动的程序应根据《外国人法》(“俄罗斯官方公报”,第 97/08 号)的规定终止,除非终止程序对外国人更为有利依照本法的规定。

法规在根据本法通过新法规之前的有效性

第 126 条

根据《外国人法》(“RS 官方公报”,第 97/08 号)通过的条例在废除它们的条例颁布之前一直有效,除非它们与本法的规定相冲突。

某些法律的终止

第 127 条

《外国人法》(“RS 官方公报”,第 97/08 号)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法的生效

第 128 条

本法自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天生效,并于生效六个月后开始适用。

《外国人法修正案》独立成员

(“Sl. glasnik RS”,br. 31/2019)

第十七条

政府应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颁布法令,确定确定外国人类别以及本法第 4 条所指外国人类别的标准。

内务部部长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本法第 5 条第 5 款所述的以电子方式提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详细条件规定。

外交部长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特殊身份证签发申请表的出现作出规定。

内务部长和就业部长应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制定规范本法第 6 条所述形式的外观和内容的条例。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天生效,但第 1 条的规定除外。 1、5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第六条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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